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03号西溪湿地董湾D8-02-2。
法定代表人:路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锋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被告: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57号科技大厦二期B座402A房。
法定代表人:彭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锋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73155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73155号案件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沪0115民初73162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8)沪0115民初73155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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