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路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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