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枝江三合冷鲜鱼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春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枝江三合冷鲜鱼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318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226330-1。
法定代表人余学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大金,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王春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枝江三合冷鲜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春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亚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大金,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被告王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返还不当得利52万元,并承担贷款利息。被告王春雨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2年底,原告向银行贷款300万元。经协商,该款由银行汇入湖北亚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娃公司)。再由亚娃公司转至原告。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王春雨当时任原告出纳,2013年1月,被告王春雨以原告名义向亚娃公司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将原告存放于亚娃公司的贷款300万元,给其胞弟即被告王某某转款130万元。原告追索时,被告王春雨称此款中78万元用于退还原告股东王强(被告王春雨叔父)股金,余下52万元拒不告知去向。2015年,原告向枝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春雨,要求返还擅自汇给被告王某某余款52万元。在审理中,法院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王春雨无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后,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原告52万元,依法应当返还,被告王春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指使他人将原告的贷款转给被告王某某,给原告造成损失有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原告向银行贷款300万元。经协商,该款由银行汇入亚娃公司。再由亚娃公司转至原告。被告王春雨时任原告出纳。2013年1月4日,被告王春雨持原告委托书,赴亚娃公司办理300万元的转账手续,其中向原告负责人余学权账户转入150万元,向张家柱转款20万元,向被告王某某转款130万元。2014年5月16日,被告王春雨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陈述该转款行为系受原告负责人余学权安排。该130万元包括被告王春雨、张成林(张家柱)、王强的股份款及借款。2014年5月22日,本院在开庭审理王春雨诉三合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三合公司辩称“王春雨将三合公司130万元私自转给其哥哥王某某,王春雨还款50万元后,还欠80万元”。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王春雨,改称向被告王某某转款130万元中的78万元系用于退还相关费用,但认为余下5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2015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35号判决,认为被告王春雨系履行职务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证的银行电子回单、转账支票存根、询问笔录、(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806号判决书、(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423号判决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35号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对于给付不当得利,原告应当初步举证证明给付原因不存在、无效或者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等。本案中被告王春雨持原告委托书要求亚娃公司按要求转账,目的明确,不存在诸如转账错误、非债清偿等。且被告王春雨的职务行为已由本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35号判决予以确认。二、根据被告王春雨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本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806号判决,原告于2014年5月已知款项转至被告王某某账户。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被告王某某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驳回原告枝江三合冷鲜鱼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枝江三合冷鲜鱼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亚州

书记员:梅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