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枣强县枣强镇西滕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庆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原告枣强县枣强镇西滕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枣强镇西滕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枣强县枣强镇西滕某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张玉乔
书记员: 张娜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