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枷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枷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楼(实际楼层24)08单元。
  法定代表人:SERGEYSHILIMANOV,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盼盼,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薏棉,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猛,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枷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枷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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