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枷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楼(实际楼层24)08单元。
法定代表人:SERGEYSHILIMANOV,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盼盼,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薏棉,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猛,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枷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枷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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