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万青,女,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庭,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林,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上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毕洪江。
原告柏万青与被告高林、上海上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上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法定代表人被羁押,无法向该被告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上海上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暂无法到案应诉,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应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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