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某紧固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NGDEWEIROBERT,亚太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树月,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煦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尹扣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小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商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南村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冯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冶春,女。
第三人: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哲,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君,女。
本院审理原告柏某紧固件(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煦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商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某紧固件(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人民币元,由原告柏某紧固件(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包鸿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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