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柏开万,男,198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县**乡**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2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开万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柏开万驾驶藏匿有毒品的川A*****轿车自云南省**市前往**市。次日1时许,被告人柏开万行至昆磨高速公路通关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现场从其驾驶的该轿车后备箱里一个白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1包共计净重20906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开万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9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晨
检察官助理:刘晓娴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柏开万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刑事保密卷1册、光盘16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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