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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方停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柏方停)(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7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街村**号,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日17时许,在本市天桥区历山北路92号,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因琐事用腿踢打被害人丁某某,致其左侧胫骨、左侧腓骨近端均粉碎性骨折,伴左膝关节外侧盘壮半月板损伤,内侧半月板损伤,左侧内外侧副韧带及髌内侧支持带损伤,左髌韧带损伤,左髌骨骨软骨损伤,左膝关节大量积液,左膝脂肪垫损伤,经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等治疗,术后七个月余,其左膝关节屈曲活动受限,左踝关节活动未见明显异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柏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门诊病历、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陈化维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相互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具有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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