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卉鸣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关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宁,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卉鸣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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