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宁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连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宁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 勇
书记员:王维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