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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睿杰与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迪尤克宠物店、邹三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柏睿杰,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迪尤克宠物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邹三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三清,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毛元春,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柏睿杰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迪尤克宠物店、邹三清、毛元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2018年11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柏睿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薛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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