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维明,男,1952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霞,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国强,男,1992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东阿县鸿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张善栋,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负责人:王鑫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维明与被告董国强、东阿县鸿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维明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阿县鸿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维明撤回对被告东阿县鸿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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