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连(上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航信伟业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谭伦。
原告柏连(上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连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信伟业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柏连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柏连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连(上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28.26元,由柏连(上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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