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
投资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春梅,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耿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耿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耿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的SBM14DCB迈凯伦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被申请人耿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的SBM14DCB迈凯伦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为产权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5000元,由申请人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书 记 员 路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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