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621号3幢19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伟平,男,汉族,1968年4月7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丹霞
书记员:焦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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