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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7〕506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某某某多次在其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的家中容留其好友王某某吸食冰毒。

1.2017年10月末某日,被告人某某某从“三姐”(身份不详)处购买毒品后联系王某某到其家中吸食冰毒。

2.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3.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某某某从“三姐”处购买毒品后,在其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

4.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当日16时被警察在其家中抓获,并扣押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0.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吸毒工具冰壶照片及毒品;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尿样检测报告;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搜查笔录;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7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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