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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与任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本凤,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25346287M。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原告某集团公司诉称,2001年3月1日,原齐齐哈尔市五家子养禽场与任某某签订市农企五字第01104号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根据齐政发(2000)50号文件精神,产改中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将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职工。任某某工龄13年,月工资3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90.00元,减去应付款,加上应收款,实际补偿金4,290.00元。经本人同意,以土地承包费抵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任某某承包土地9亩,年应缴土地承包方270.00元,以土地承包费抵补偿金年限16年,自2000年到2016年止。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不可违约。本合同生效之日原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合同,被告从2001年至2016年始终经营这9亩地的种植。承包合同在2016年年底已经终止,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从2017年1月始多次通知被告交还已到期的土地,但被告拒不返还土地,并在2017年继续种植已经承包到期的9亩土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返还财产即返还2016年年底承包到期的9亩土地并赔偿损失。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借据一份,1、出示任某某和原五家子养禽场和农牧企业管理局签订的合同,证明任某某从2000年到2016年期间承包9亩原五家子养禽场土地;2、出示齐齐哈尔市农口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齐齐哈尔市五家子养禽场嫁接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证明产改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3、出示齐齐哈尔五家子养禽场产权交接书及第四届六次代表大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签字;4、出示齐农牧发(2001)23号文件齐齐哈尔市农牧企业管理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证明五家子养禽场被山鹰收购是经过主管局审批;5、出示五家子养禽场嫁接改造实施方案,证明五家子养禽场同意山鹰集团兼并;6、出示齐梅政发(2017)32号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关于收购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证明这个地使用权是山鹰的。被告任某某辩称,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原五家子养禽场的合同不是我签的字。这个合同我都不知道,原五家子养禽场代表一共就三个人签字,其他签字都是伪造的。五家子养禽场转让给山鹰集团我不知情,合同也不知情,原告说签的合同原来我都没看过。2017年山鹰集团的门总才给我看这个合同,告诉我承包合同已经到期了,让我退回土地,我说我不知道有这个合同,我也没签过字。我现在的意见就是不能把地退给原告,理由就是承包合同我没有签字。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供证人潘某、王某1、王某2、郭某的出庭证言,证实内容五家子养禽场卖给山鹰集团我们五家子养禽场的职工都不知道,私下卖多少钱也不知道,说是牵扯到土地纠纷我们也不知道,土地是我们的饭碗,我们得靠土地吃饭,不能把土地整没了。经过庭审质证,原被告分别发表了结论性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不知情,合同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对证据2、3没有异议,但对代表签字有异议,不是代表签字;对证据4、5、6都不知情。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不清楚你们是解除身份,你们原是五家子养禽场的职工,这个土地是国有土地,你们解除身份后已经拿到了经济补偿金,不管你们是否知情,合同你们已经是履行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任某某系原齐齐哈尔市五家子养禽场职工。2001年齐齐哈尔市政府决定对原齐齐哈尔市五家子养禽场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原齐齐哈尔市五家子养禽场根据齐政发(2000)50号文件精神决定,将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职工。任某某工龄13年,月工资3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90.00元,实际补偿金4,290.00元。以土地承包费抵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任某某承包土地9亩,年缴土地承包费270.00元,抵顶土地承包年限16年。自2000年到2016年止。并于2001年3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任某某一直履行该合同。2001年9月17日原齐齐哈尔市五家子养禽场召开第四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五家子养禽场四届六次职工代表到会21人,与会代表一致同意《齐齐哈尔市五家子养禽场嫁接改造实施方案》。2001年12月30日《元齐齐哈尔市养禽场嫁接改造实施方案》获得齐齐哈尔市农口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准并下发齐农产改办法(2001)28号文件。2003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召开秘书长协调会议决定由山鹰食品公司嫁接改造大民禽场,富拉尔基畜牧场和五家子禽场。2003年10月10日山鹰食品公司与原齐齐哈尔市五家子养禽场签订嫁接改造协议书并办理了产权接交手续。2004年3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以国家划拨的方式将原齐齐哈尔市五家子养禽场73003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山鹰食品公司,并颁发齐土籍国有(2004)第0100289号土地使用证并附有宗地图。现山鹰食品公司以任某某合同已到期,经山鹰食品公司通知交还土地未果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任某某停止侵权返还9亩土地,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放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集团公司与被告任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宪民,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齐齐哈尔市五家子养禽场根据市政府的决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决定用土地承包费抵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签订了合同,该合同被告虽然不承认是本人所签,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还放弃司法鉴定,该合同签订后,被告任某某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山鹰食品公司经合法程序取得了原齐齐哈尔市五家子养禽场所有权及土地的使用权,并拥有物权。任某某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没有将其承包土地返还山鹰食品公司,对山鹰食品公司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某食品公司9亩土地。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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