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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俊臣与上海煌臣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查俊臣,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涛,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煌臣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俊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顺德,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俊臣与被告上海煌臣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俊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俊臣负担。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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