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申复决〔2019〕3号
申诉人查妞,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1********,哈尼族,住**市**镇**村委会**寨**号,电话:1519848****。
申诉人查妞因犯罪嫌疑人门沙涉嫌强奸罪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不起诉决定,对门沙涉嫌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门沙在**市**镇**村委会**寨旁的胶林地内,看见正在收胶水的被害人查妞,就走到身旁,强行将查妞按倒在地,并强行脱去查妞裤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院复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门沙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被害人查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不当,应当以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撤销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景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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