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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高某与陈某某、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丙斌,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柏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查某某、高某与被告陈某某、胡某、陈柏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查某某、高某于2020年4月14日以拟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某某、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查某某、高某负担。
  

审判员:孟高飞

书记员:顾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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