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振羽,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高静,女,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丙斌,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朝辉,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胡梅,女,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柏君,男,199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查振羽、高静与被告陈朝辉、胡梅、陈柏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查振羽、高静于2020年4月14日以拟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振羽、高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查振羽、高静负担。
审判员:孟高飞
书记员:顾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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