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文林,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西安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兼司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2010年5月11日因本案被龙海市公安局梅市派出所抓获,5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新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文林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文林及其辩护人刘新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5日,被告人查文林在担任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受公司委托前往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收取货款,江都公司按照查文林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交大分理处帐户62×××50,将18.5万元转入查文林私人卡上,查文林给江都公司出具了两份盖有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共计18.5万元。并于次日分两次先后支取10万元和8.5万元现金后携款逃匿。2010年5月11日查文林被抓获归案,追回赃款2736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剩余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文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查文林侵占公款案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查文林身份及职务证明,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给江苏江都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帐户62×××42(户名姜某乐)历史明细清单、e时代卡帐户62×××50(户名查文林)历史明细清单,查文林邮政储蓄卡存款明细,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暂扣款收款凭证》、《罚没财物暂扣收据》,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领条,证人证言:谢征税、姜某家证言,被告人查文林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文林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1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查文林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查文林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至六年又六个月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查文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10日止。)
二、赃款18.5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侯永杰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书记员: 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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