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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70********,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01时30分许,查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号蓝色飞碟牌普通轻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z810线18公里80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54.2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某某指认车辆照片,酒精检测仪使用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某某图常口信息。

2.被告人查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伟;

3.证人证言:证人才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6598号,其含检出乙醇量为154.20mg/100ml;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查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巴依尔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被告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一并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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