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行锦,男,195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上海强丰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主要负责人:吴连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且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查行锦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杨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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