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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锦与上海强丰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查行锦,男,195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上海强丰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主要负责人:吴连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且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查行锦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杨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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