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金必,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晓,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显,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速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浩食品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义平。
原告查金必诉被告上海速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浩食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金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晓、彭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金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从事蒸饭、送饭等具体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16日间的工资9,000元,原告于2018年11月17日离职。经上海浦东新区唐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但被告仅支付5,000元,尚欠4,000元未付,故起诉。
被告上海速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浩食品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9日,上海浦东新区唐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其中明确:经本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原告提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劳动争议,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16日终结;二、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9、10、11月(到16日)的工资报酬共计9,000元,其中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余额4,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等。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000元,尚欠4,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实际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结欠原告工资4,000元,应予支付。审理中,被告未作抗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被告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作缺席判决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速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浩食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查金必工资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速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浩食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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