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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锦平与黄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查某某,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清,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君,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查某某诉被告黄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他人冒用原告名义于2005年4月1日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海市牡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1998年9月,原告为解决晚年居住问题,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并于2001年12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8年12月底,因有案外人声称是原告之子查某的债权人上门索要债务,并言称该房屋产权已发生变更,原告遂至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才发现他人于2005年4月1日冒用原告名义与被告就该房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于2005年6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审理中,原告补充陈述:经查询产权得知,系争房屋2005年转给黄某、2009年转给浦某某、2015年转给查某。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被诈骗。
  本院认为,根据目前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综合案件所涉背景系债务关系,且房屋流转非普通民事正常交易,因涉嫌刑事犯罪,故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查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方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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