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义,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希文,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柯某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人马某证言以及陈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出借给柯某某资金来源、向柯某某催讨欠款过程的陈述等证据及事实,一审判决对陈某起诉要求柯某某偿还的借款243000元是否包含在案外人马某起诉要求柯某某、陈某偿还的借款380000元之中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8元退还给柯某某。
审判长 王建明
审判员 柴 卓
审判员 乐 莉
书记员:田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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