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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喻家、柯秋芝、柯喻晚与杨裕勇、李相忠、李国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柯喻家
胡干祥(湖北黄石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
柯秋芝
柯喻晚
杨裕勇
黄池珍特别授权代理
李相忠
李国文
李相忠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孙重阳(人本律师事务所)

原告柯喻家。
原告柯秋芝。
原告柯喻晚。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干祥,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裕勇。
委托代理人黄池珍(杨裕勇妻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相忠。
被告李国文。
委托代理人李相忠,身份信息同上。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华新路2号。(以下简称黄石平保)
负责人周志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重阳,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柯喻家、柯秋芝、柯喻晚诉被告杨裕勇、李相忠、李国文、被告黄石平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干祥、被告杨裕勇的委托代理人黄池珍、被告李相忠、被告李国文之委托代理人李相忠、被告黄石平保委托代理人孙重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项目应予支持,赔偿总金额应为1528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柯喻家、柯秋芝、柯喻晚死亡赔偿金114530元、安葬费19360元、交通费和误工损失3000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合计152890元。
二、上述判决赔偿款1528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上述判决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478元,由被告杨裕勇负担2350.46元、被告李相忠负担1007.34元、三原告负担12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8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15410104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项目应予支持,赔偿总金额应为1528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柯喻家、柯秋芝、柯喻晚死亡赔偿金114530元、安葬费19360元、交通费和误工损失3000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合计152890元。
二、上述判决赔偿款1528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上述判决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478元,由被告杨裕勇负担2350.46元、被告李相忠负担1007.34元、三原告负担120.20元。

审判长:陈武

书记员:徐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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