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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华、陈某某等与上海祥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柯建华。
  原告:陈某某。
  原告:李银芳。
  原告:李银军。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瑞,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负责人:曾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柯建华、陈某某、李银芳、李银军与被告上海祥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柯建华、陈某某、李银芳、李银军与被告上海祥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陈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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