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决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柯建辉诉被申请人黄决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决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6,36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决欢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86,36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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