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路镇**村**号。2007年3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5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世学,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路镇**路村**号。2019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姚世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柯某某、姚世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世学、柯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合谋以“捡钱平分”的方式作案。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姚世学、柯某某、陈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道与**路交汇处,找到被害人周某某作为作案目标,由陈某某负责跟周某某搭讪,柯某某负责扮演丢失钱包的人,姚世学负责驾驶小车接应,三人共同将周某某诱骗上车后,柯某某以丢失钱包为由,检查周某某随身携带的行李袋和挎包,期间柯某某分散周某某的注意力,同时陈某某趁机从周某某挎包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3500元。得手后,柯某某借故称是陈某某捡得其钱包,让周某某下车离开。
2019年12月15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北门**村**号路边抓获柯某某。2020年1月7日,姚世学主动到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古路派出所投案。
破案后,赃款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柯某某、姚世学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辨认笔录;6. 勘验、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
被告人柯某某、姚世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姚世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世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姚世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姚世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2020年4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柯某某、姚世学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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