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水岸**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被告人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合肥市经开区**路与**路交口**停车场内倒车时,碰撞到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接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柯某某带回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海燕
附: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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