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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甲、肖某某等十五人诈骗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街道**大道。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8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闻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住万载县**街道**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肖某某等十六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6月2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重报后,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重报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柯某甲与肖某某联系好,从福建龙岩过来万载租用肖某某岳父位于**街道**村的旧房屋,组织柯某乙、黄某甲、林某某一起过来实施电信诈骗,肖某某则介绍李某某等人参与实施诈骗,李某某再介绍雷某某参与。肖某某提前以其妻子闻某某的名义租好房屋供李某某、雷某某居住。诈骗期间,闻某某为其他被告人送饭,接快递,并拨打诈骗电话。

被告人柯某丙知道柯某甲在万载实施诈骗后,组织黄某乙、黄某丙、赖某甲、赖某乙过来万载实施诈骗,通过柯某甲认识肖某某同学陈某甲,通过陈某甲介绍租其亲戚张某甲位于**乡**村的房屋后实施电信诈骗。陈某甲帮助其购买诈骗手机,具体事情由张某甲实施。柯某甲为柯某丙提供了诈骗电话卡和QQ号码,由陈某甲安排张某甲与柯某甲微信联系接收后再交给柯某丙。张某甲本人也拨打过诈骗电话。黄某乙介绍黄某己(另案处理)2020年1月3日过来参与诈骗。

诈骗活动分为**和**两个犯罪窝点各自单独实施(其中柯某甲为柯某丙团伙提供帮助)。他们按各自分工或拨打诈骗电话或聊QQ,专门针对以往在网络贷款平台上办理过贷款的人员,以注销贷款账户,维护良好信用记录为名要求被害人从贷款平台借款或用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转至指定诈骗账户的方式进行。

一、**村诈骗窝点的诈骗总金额为613773.4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01月08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吕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在贷款平台上贷款将所得3500.1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2、2020年01月08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张某乙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在贷款平台上贷款将所得190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3、2020年01月08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自有资金38000元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4、2020年01月07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舒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在贷款平台上贷款所得28175元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5、2020年01月07日下午14 时许,被害人朱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自有资金112502.69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6、2020年01月07日,被害人黄某丁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11398.69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7、2020年01月06日,被害人黄某戊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55953.2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8、2020年01月06日,被害人刘某甲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22997.1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9、2020年01月05日,被害人孙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11687.4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0、2020年01月02日,被害人陈某乙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4994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1、2020年01月02日,被害人陈某丙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将18995 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2、2019年12月31日,被害人温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220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3、2019年12月26日,被害人刘某乙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 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260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4、2019年12月19日,被害人陈某丁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50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5、2019年12月18日,被害人司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786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6、2019年12月17日,被害人任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40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7、2019年12月16日,被害人吴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17989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8、2019年12月15日,被害人万某某接到一的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78035.25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9、2019年12月14日,被害人张某丙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 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10000 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银行流水、微信QQ聊天记录、电信等通信公司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赖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本人的供述等。

二、**村诈骗窝点的诈骗总金额为85134.6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被害人郁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31897 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2、2019年12月28日,被害人彭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5994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3、2019年12月28日,被害人张某丁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15289.68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4、2020年12月29日,被害人张某戊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31954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银行流水、微信QQ聊天记录、联通等通信公司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本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黄某甲、雷某某、黄某乙、李某某、林某某、黄某丙、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肖某某组织柯某乙、黄某甲、林某某、李某某、雷某某、闻某某实施电信诈骗,共骗取他人钱财金额为613773.43元,金额特别巨大;柯某丙组织黄某乙、黄某丙、赖某甲、赖某乙实施电信诈骗,张某甲、陈某甲对柯某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共骗取他人钱财金额为85134.68元,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肖某某、柯某乙、黄某甲、林某某、李某某、雷某某、闻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柯某甲、肖某某为主犯,其余人为从犯;被告人柯某丙、柯某甲、赖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赖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系共同犯罪,其中柯某丙、柯某甲为主犯,其余人为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黄某甲、雷某某、黄某乙、李某某、林某某、黄某丙、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9593295;闻某某被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其余被告人被羁押在万载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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