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柳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胡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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