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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匡某某、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柳某某,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匡某某,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孙某某,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匡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第三人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柳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匡某某、孙某某名下价值915,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邵菊珍名下房地产登记地址为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浦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根据申请人柳某某的申请,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匡某某、孙某某名下价值915,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邵菊珍名下房地产登记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浦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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