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女,1945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洋,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1,女,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朱某2,女,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朱某3,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朱某1、朱某2、朱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柳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倪卫康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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