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柳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999********,汉族,系湖南**学院机械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在读学生,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住新宁县**道**楼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李某某从新宁县金石镇**村返回新宁县县城。当天16时40分许,车辆行至新宁县**镇**村**组急弯下陡坡路段时,因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未降低行驶速度,临危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道路左侧护栏相撞,车上人员飞至左侧路外,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轻微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