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5时3分许,犯罪嫌疑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湘EHS6**小型汽车从邵阳驶往新邵,途经华天酒店前地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经鉴定,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留柳某某的湘EHS6**小型汽车;
2.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为150 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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