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甲(小名柳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6********,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安顺市平坝区**街道**大厦**单元**楼**号,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甲醉酒驾驶贵GF****宝马牌小型轿车搭载罗某某、柳某丙(未成年人)从安顺市平坝区**小镇往平坝城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山**道**路口时被正在设卡查缉酒驾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柳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72/100ml。
另查明,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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