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柳爱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柳三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柳桂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柳银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芳,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丽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新华,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某某、柳某某、柳爱林、柳三梅、柳桂霞、柳银柏与被告李春华、戴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沈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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