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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运兰与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柳运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思扬,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柳运兰与被申请人上海艾薇厨具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申请人柳运兰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柳运兰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柳运兰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吴  青

书记员:沈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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