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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住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广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由广灵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广灵县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广灵县**乡**村有人贩卖毒品,在广灵县**乡**村,从柴某某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老洋油”,当场扣押“老洋油”24块(净重:332.27克)。经讯问,柴某某所持有的毒品是在梁庄乡西堡村桥头附近和一个开着黑色轿车的浑源人购买的,柴某某花了700元钱购买毒品,按照10元一块的价格购买了10块,后柴某某以每块20元卖给他人,柴某某贩卖毒品总获利约400元。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明知“老洋油”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月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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