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0时46分许,柴某甲醉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沿001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段时,被汝州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柴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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