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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森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忠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耀华。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森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柴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计1,922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朱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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