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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雅梅与杨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柴雅梅,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雨珍,女,1990年7月31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柴雅梅与被告杨雨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张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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