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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张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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