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张 端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