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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月、李秋阁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丁志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栗月,女,193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原告:李秋阁,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原告:马军伟,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原告:马晓军,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原告:马军华,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志生,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世新(曾用名:肖世军),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栗月、李秋阁、马军伟、马晓军、马军华诉被告丁志生、范世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栗月、李秋阁、马军伟、马晓军、马军华诉被告丁志生、范世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虹

书记员:张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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