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第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区,住云南省永胜县**镇**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被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200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住宁蒗彝族自治县**镇**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栗某某下载“星悦云南麻将”手机游戏软件,建立微信群,在游戏软件平台上充值购买钻石开游戏房间,按照约定的麻将游戏和积分制规则(一个游戏房间4人,设立8局或16局,输赢一个积分冲抵人民币20元),拉微信好友进群打“卡心五”麻将赌博,从中收取每场最大赢家10元的“房费”作为渔利。2017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栗某某让经常在群内打麻将的黄某某负责管理微信群。栗某某负责充值购买钻石用于开游戏房间,黄某某负责创建游戏房间、收取“房费”并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方式转账给栗某某,栗某某从房费收入中抽头30%给黄某某作为管理费。二人共同拉人进微信群打麻将,参与打麻将的群成员从二、三十人发展到五、六十人。截止案发,二被告人累计抽头渔利20余万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宁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栗某某主动到宁蒗县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黄某某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栗良黄某某利用“星悦云南麻将”手机游戏软件,按照麻将游戏规则和积分制规则,建立微信群,拉好友入群打麻将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参与人数达五、六十人,抽头渔利20余万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斌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800****,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27页,情况说明3份;
3、被告人栗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数据U盘1个、物证手机2部、光盘1张;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