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英杰,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文,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英,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贺顺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则达,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平洋纺织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夏爱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栗英杰与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太平洋纺织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本案的处理必须以(2017)沪0113民初22293号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7)沪0113民初22293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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