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巷**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柏某某醉酒后驾驶晋1****0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彩虹桥西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凡国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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