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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陈云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云辉,男,1969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李国运,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刘锬烨,男,1993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云辉、李国运、刘锬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玉娟

书记员:余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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